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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怎么收费
发布日期: 2021-12-22 10:02  浏览:159

Ⅰ 维修基金怎么收费?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商品房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一)非单一产权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自用房)、住宅小区非住房、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由业主按每平方米20元至1元的标准缴纳;
(二)住宅小区单一产权的独立住房,由业主按每平方米20元至80元的标准缴纳;
(3)在与住房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中,业主通过合法转让取得的专用停车位,由业主按每个停车位3000元至5000元的标准缴存;所有业主共用的停车位不单独计算;
(4)对于设置电梯的房屋,施工单位应按照业主拥有的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业主所有的维修资金。
商品房维修资金的具体缴存标准,由房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层数、结构、电梯设备等情况确定。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Ⅱ 如何收取2015年住房公共维修基金?

   

   根据当地单位的建设成本,一般每年调整一次-8%计算维修基金约120元,三四线城市房价特别低的也可按合同价格2%上述维修基金开发商一般承担60元%购房者承担40%。

   

Ⅲ 买新房交的维修基金是什么?维修基金怎么收费?

   

买新房交的维修基金是买房的业主和非买房的业主。根据物业的建筑面积,专门用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支付的维修资金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5元%至8%。一般情况下,维修基金根据面积收取修基金的实际费用,因此每个居民的维修基金金额不同,收取的维修基金属于整个社区所有业主的共同所有即不计入房屋销售金额。

   

所以我们买房的时候,一定要先了解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不要盲目买房。

   

Ⅳ 买新房交的维修基金是什么?维修基金怎么收费?

   

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又称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用于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向专项账户支付一定标准的资金,以便在物业区域内的公共部件、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资金。

   

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更新项目。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分是指室外墙壁、大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在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拥有和使用的水管、电梯、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等公共设施设备。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有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销售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Ⅳ 契税 维修基金 怎么交到哪里?

   
           
  • 契税征收机关: 为土地,财政机关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级主办,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一般为当地房管局或地税部门)。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http://www.gdltax.gov.cn/km/jsp/search_new/policy_show.jsp?contentId=

  •    
   

契税缴纳标准:

   

以昆山为例介绍: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契税征收税率;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减按1.5%契税的税率。

   

2.个人购买面积90平方米住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契税征收税率;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减按2%契税的税率。

   

3.既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也不属于家庭第二套改善住房的契税税率为3%。

   

(另外:1999年8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可选择2%契税税率;2008年12月22日至2010年9月30日购买的普通住房可选择1套%契税税率。

   

注:1.普通住房: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5)61号文件规定,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为1.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成交价格1.44倍以内。

   

资料来源:昆山房地产信息网 http://www.ksfc.gov.cn/ks_index/index.aspx

   

注意: 实际情况因地而异,参考当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有关条例》:契税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之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性质证明之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房屋维修基金征收机关: 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房管局、住建局)

  •    
   

房屋维修基金缴存标准: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

   

商品房业主和非住宅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5元%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和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放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并及时调整。

   

擦考资料:http://ke..com/link?url=--_X3xkcMrFXwborK

   

Ⅵ 如何收取公共维修基金?

   

   您好,购买非住宅契税统一为3%。按第一套房缴纳契税,需提供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契税:原则上由买方承担
普通住宅: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按房屋总价1%家庭唯一的住房,房屋面积90-144平方米(含90,不含144),按房屋总价1.5%家庭唯一住房且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144)的,按房屋总价3%征收。
家庭非唯一住房:按房屋总价3%征收
别墅、商铺、写字楼等非普通住宅:按房屋总价3%征收。
如何定义常州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1)单套住宅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含144)
(2)容积率(2)=1.建筑面积÷土地面积.0(含1.0)以上
(3)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实际交易价格为1.44倍以内。
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为普通住宅,否则为非普通住宅。

   

Ⅶ 如何收取物业维修基金?

   

   契税:
第一套普通住宅房产,面积小于90平方米,按房产总价1%收,90小于144平方米,按1.5%144平方米以上的,按3%收。
非首套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房地产和非住宅房地产按3计算%收。
地方可调,部分地区税率调整为2%及4%。
   
维修基金:
各地标准不同。一般按房产总价2%收。

   

Ⅷ 购房契税和维修基金是怎么收的?

   

   契税90平以内总房款1%,90~144平总价的1.5%总价超过144平的3%,后改为4%但一直未执行,版物维现在收费标准权是7层以上每平米125元,多层按每平米95元收取契税90平以内总房款1%,90~144平总价的1.5%总价超过144平的3%,后改为4%但尚未实施,目前物维的收费标准为7层以上每平方米125元,多层按每平方米95元收费

   

Ⅸ 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付款率:复

   

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5.2%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的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9)如何收集和扩展维修基金阅读: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的约定。

   

内销商品房应建立房屋维修基金,并按规定筹集:

   

(1)房屋出售人应按多层建筑面积成本价一次性3%高层建筑面积成本价4%支付房屋维修基金。

   

(2)购房者首期按多层建筑面积成本价2.5%高层住宅建设面积成本价3%支付房屋维修基金。

   

(3)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按照本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按照自用或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缴纳。

   

Ⅹ 房屋维修基金如何收费?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业主和非住宅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5元%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和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并及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金额为当地房屋改造成本价格的2%。

   

(二)销售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销售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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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如何收集和扩展维修基金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一)商品房或者商品房、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费用,由有关业主按照各自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售后公共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有关业主和公共住房销售单位按照存款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由业主承担的,由有关业主按照各自的建筑面积分摊。

   

(3)售后公共住房与商品房或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比例分配给相关财产。其中,售后公共住房应分摊的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共住房销售单位按照存款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房、非住宅或者公共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共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的商品房或者公共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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