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住房维修基金包括哪些维修内容?
据了解,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专项维修基金全额版收集到位,维修权项目符合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和改造涉及一栋楼业主的,申请人已提前咨询2/3以上业主书面同意;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业主3以上,占总人数2/业主同意。
Ⅱ 物业管理费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吗?
不属于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国家收费。物业公司代收,最后统一上缴建设主管部门
Ⅲ 新房公共维修基金可以使用什么,包括什么
住房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住房公共设施专项基金和住房本体维修基金。住房回收公共设施专项基金简称专项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而且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当房屋转让时,房屋维修基金也会转让给。..
Ⅳ 房屋维修基金包含哪些维修项目?
房屋维修基金是用于公共部件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型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回公共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担重结构部分(包括承重墙、柱、梁、地板、屋顶等)、室外墙、大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和使用的水管、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塘、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共设施设备的房屋。房屋漏水属于小修,应包括在物业费中。维修基金属大修,申请很难。
Ⅳ 事业单位维修基金包括哪些?
没听说维修基金是维修基金,主要包括维修费和设备购置费。
Ⅵ 什么是公共维修费?
公共维修费是指根据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房[1998]213号)的规定,住宅建筑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单位出售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出售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出售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
根据法律法规,共用部分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地板、屋顶等)、室外墙、大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设备设施的大中型维修、更新和改造。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余额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并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在购房时缴纳,比例为购房款2%,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新的标准和措施。建立维修基金是完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的保障机制。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栋住宅建筑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基金专门用于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开发商收取,由房屋管理部门监督,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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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物业管理费包括哪些;公共维修基金包括哪些?
复制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商品房和公共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和设备设施的大中型维修和更新; (八)物业共用部位、维修费用、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水泵)等。,以确保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共用部位;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清洁卫生费用。专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以及大型设备的维护和更换(电梯)。公共维修基金金额;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一般相当于住宅养老金; (二)物业共用部位;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根据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房[1998]213号)、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总额的规定,物业服务成本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六)办公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共用设施设备维基金。如主体土建维修答案、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责任保险费用
Ⅷ 社区需要使用哪些公共维修基金?
本办法所称公共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拆迁安置过程中向个人出售的公共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地板、屋顶等)、室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供暖线路、燃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塘、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等。第四条所有商品房和公共住房出售后,应当设立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条例》(财政部财务基字987号),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第五条商品房销售时,购房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签订维修基金%—3%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的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六条公共住房售后维修基金来自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这部分基金属销售单位所有。购房者按购房款式2%将维修基金的比例支付给售房单位。售房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共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维修基金应当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为确保维修基金的安全,在闲置维修基金时,除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户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净利息转入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商品房销售单位应当将收到的维修资金移交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维修资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维修资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销售单位或者销售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分配。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使用不足时,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按照业主占用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签。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时,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维修基金账户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第十四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损失的,维修基金托管单位应当按照业主个人缴费比例将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退还给业主。第十五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审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和业主查询对账制度。第十六条业主或者用户、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对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公有住房销售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提取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不足额提取的,自提取之日起处以一万分之三的罚款。第十八条维修基金托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的,由当地财政主管部门或者处理。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房、公共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基金或者维修基金的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建立或者补充维修基金的具体办法。第二十条公共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政策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