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
物业动用维修基金需要多少业主签字
发布日期: 2022-01-25 10:00  浏览:190

A. 小区物业监控不好,要用维修基金,需要三分之二的业主签字,人数不够

   

   使用维修基金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没有别的办法。
你可以和他们沟通一下,毕竟监控坏了,答案是每个人的安全都有可能受到威胁。
好像两分以上的居民也可以签字,但是需要公示什么的,具体可以再咨询一下。

   

B. 物业维修基金需要多少业主签字

   

   请参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未售出的商品房、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房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担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1]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让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有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列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相关材料,向当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支付;其中,使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支付;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批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转让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移给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使用方案应包括拟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支出范围、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置方式;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计划;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相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五)业主委员会根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使用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和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转让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给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如遇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更新和改造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按以下规定列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前款发生后,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出;其中,已售出公有住房的,也应当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出。

   

C. 物业维修基金需要多少业主签字

   

   您好,使用维修的使用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转让给业主大会管理前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维修、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业主应当提出使用建议。同时,必须满足列支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同意,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
望采纳!

   

D. 申请维修基金需要多少业主签字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未售出的商品房、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房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担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让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有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列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相关材料,向当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支付;其中,使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支付;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批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转让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移给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使用方案应包括拟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支出范围、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置方式;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计划;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相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五)业主委员会根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使用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和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转让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给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如遇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更新和改造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按以下规定列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前款发生后,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出;其中,已售出公有住房的,也应当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出。

   

E.有多少人同意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1.业主签字同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占相关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2.签字必须由业主本人或其配偶签字,并留下签字人的联系电话;
3.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请业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物业管理局办公室办理维修资金业主姓名变更手续。

   

F. 物业使用维修基金,多少业主签名

   

   双三分之二以上,即同意业主建筑面积总和占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业主人数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G. 为什么要用维修基金每户签字?

   

   您好,维修基金由物业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缴费比例享有维修基金所有权,使用权归所有业主所有。使用维修基金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希望采纳,谢谢!

   

H. 物业公共维修基金是否必须由业主签字

   

   之前的政策是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程序现在已经简化。
物业首先要公示为什么要用基金,预算是多少。然后行业委员会需要审核通过。完成需要支付给业主的明细账。

   

I. 如何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物业要求业主三分之二签字修房合理吗?

   

   合理,这是法律规定的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让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列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使用建议;

   

J. 使用维修资金 多少业主同意

   

   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让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有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列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相关材料,向当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支付;其中,使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支付;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批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转让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移给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使用方案应包括拟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支出范围、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置方式;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计划;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相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使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支付;
(五)业主委员会根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使用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和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转让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给维修单位。

推荐资讯
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