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化工装置检修动火作业安全要点有哪些
发布日期: 2022-01-21 12:48  浏览:143

A. 维护安全的技术措施有哪些?

   

   确保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1、确保安全的组织措施:
⒈工作票制度: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应先填写工作票。
⒉工作许可制度: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必须经许可才能进行。
⒊工作监督制度:工作现场必须有一人监督所有工作人员的工作。
⒋工作间歇、转移和终结制度:
二是确保安全的技术措施
⒈停电:断开开关
⒉验电:电压等级相同且合格的验电器必须使用
⒊安装接地线:安装接地线必须先连接接地端,然后连接导体端;拆卸接地线的顺序相反。接地线采用多条软裸铜线,截面应满足短路电流要求,但不小于25条mm2
⒋悬挂标志和安装屏障:在工作场所、施工设备和一旦关闭就可以送电到工作场所或施工设备的开关和操作把手上,应悬挂禁止关闭,有人工作的标志。
三、不停电维修
⒈低压带电工作应由专人监控,使用带绝缘手柄的工具,工作时站在干绝缘上,戴手套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衣服工作。严禁使用带金属物体的挫刀、金属尺、刷子、毛弹等工具。
⒉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首先检查与高压线路的距离,并采取措施防止误碰带电高压部分。
⒊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
⒋上杆前应区分相、零线,选择工作位置。
⒌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
⒍带电部分只允许位于工作人员的前面或一侧。

   

B. 化工装置动火作业安全点有哪些?

   

   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经批准,自作业内容和安全防护措施与申请不符时,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

在动火作业中,使用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设备、管道和容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进行清洗,并委托合格的操作人员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经评估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操作。
动火作业部门或施工单位负责作业前的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发现违章或者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应当立即终止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后,应清理作业现场,除相关隔离设施。

   

C. 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有哪些?

   

工作环境应干燥整洁.不要堵塞通道。多人操作的工作台中间应设置防护网,内对面方向朝向时应错开。清洗容用油、润滑油、废油渣、废油纱不得随地丢失,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扁铲、冲头等尾部不得淬火;卷边裂缝应及时处理;铲工件时,应防止铁屑飞溅伤人;不允许反向使用活动扳手;不允许大锤戴手套;不允许有人朝着大锤的方向摆动。用台钳夹紧,夹紧,夹紧工件不得超过钳口最大行程。机械解体应采用支架,框架应稳定牢固,有旋转机构的应卡住。维修机械应平整牢固,支撑牢固。使用千斤顶时,必须用直立垫稳定。不允许在启动车辆下操作。架空试运,不允许在车辆下面工作或检查,不允许站在车辆前面。

   

   

D. 电梯维修人员安全操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电梯维修人员安全操作的基本要求:

   

   

E. 维修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可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有哪些?

   

   维修岗位分为电子、机械、通信、市政等几类。
电子安全隐患一般包括版电权和火灾隐患。首先,操作人员应防止触电,并配备绝缘操作环境。此外,他们还需要防止短路事故、损坏设备和事故。他们需要具备电路操作的专业知识和相关检测设备,并为事故提供后期保障。
机械安全隐患:水、电、火、人身安全等。首先需要佩戴相关工装,具备机械维修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证书。其次,防火放电防水措施要到位。
通信:电、火、人身安全等。,需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根据操作指导进行操作。维修前需要消除任何安全隐患,并配备安全员进行检查。
市政类:电、火、人身安全等。,首先要具备相关操作资质。其次,安全检查人员应排除所有安全隐患,并配备相关避险工具。

   

F. 1.汽车维修工作要求是什么?

   

   1. 按照派工单项目或用户现场要求进行维修,不得漏项;
2.严格执行汽车维修工艺规范和维修技术标准;
3.维修过程中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专职检查的三检制;
4、在车辆维修作业中,如发现安全关键部位存在隐患或故障,应及时向客户说明,不得擅自处理;
5. 严格按照各站工序安全操作规程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节约材料,随用随领;
7、管理维修现场,使零部件摆放整齐有序,现场环境卫生清洁;
8. 尽量满足用户提出的工期要求,必要时安排加班;
完成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
10. 文明施工,客户至上,严格执行维修纪律,自觉完成现场工作,保持公共场所环境,注意节约材料,避免浪费;
努力学习,努力学习,不断总结维修经验,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发扬主人翁精神,开动脑筋,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多做贡献;
搞好团结,加强合作,积极配合,完成其他工作;

   

G. 项目安全的要点是什么?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国内从事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相关活动,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供水、排水、供电、供水、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道数据、气象水文观测数据、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应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环境和安全施工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及配件、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迁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建设前15天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其他有关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备案:
(一)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二)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邻近建筑物的说明;
(3)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爆施爆炸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
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种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确保各类管道、设施及周边建筑物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保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件和环节,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提出指导。
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措施和建议,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等注册从业人员应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工程施工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 为建设项目提供机械设备及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完整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六条 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租赁单位应当对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并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出具检测证书。
禁止租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除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和施工,应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安装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后,安装单位应自检,出具自检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说明安全合用,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安全合格文件,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从事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对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成本的有效使用,并根据项目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

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实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违章指挥和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商应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商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商应服从总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商不服从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由分包商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编制下列危险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二) 土方开挖工程;
(3) 模板工程;
(四) 吊装工程;
(五) 脚手架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
(七)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工程。
施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和高大 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符合一定规模的危险工程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施工班和施工人员详细说明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入口、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口、桥口、隧道口、基坑边缘、爆破物、有害危险气体、液体储存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季节和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工作,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分别设置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和作业区,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和生活区的位置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员工的饮食、饮用水、休息场所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未完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临时在施工现场建造的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预制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建设项目中,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围护。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用电、易燃易爆材料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操作人员有权批评、举报和指控施工现场的操作条件、操作程序和操作方法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有权拒绝非法指挥和强制冒险操作。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操作人员有权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立即停止作业或疏散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和产品证书,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建立相应的数据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租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商、分包商、租赁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应当在验收前通过相当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施工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放置或者附着在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每年至少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记录在个人工作档案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或者新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

   

H. 设备维护的安全措施是什么?

   

   1.停电、放电(带电容器)、验电、安装接地线。
2.送电前,所有参与检容维修的人员全部集中,检查无误后;接地装置可拆除并送电。
3.根据维修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如维修前专项安全教育、检查确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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