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计算新房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
不同地方的标准不同,可以给你一些参考:
公共维修基金一般按平方收费,一套房子只交一次,一般多层约20元/平方米,高层40元-每平方80元不等;暂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约2580元。
契税与面积和总价有关。一般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总房的1%收取,90平方米-按总房款144平方米的14平方米.5%收取,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按3%收取。所以你的面积是1.5%,约12750元。
其他费用包括天然气和暖气的材料安装费(如果没有这些配套设施,就不需要支付,一般在3300左右)。
房产证一般从交房之日起360个工作日内办理。
仅供参考,希望采纳。
2. 大修基金怎么算?
大修基金(算法)支付标准:商品房业主和非住宅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金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和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并及时调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金额为当地成本价的2%。
(二)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销售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销售款的30%,从销售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无锡维修基金如何计算扩展阅读:
大修基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
1.保修期满后,用于住房和建筑物配套的共用资产或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和改造。如共用电梯、二次供水、中央空调、各种管道、邮箱、垃圾道、消防设施等。
2、用于维修共用部位,即房屋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前提是这些问题发生在共同部位,而不是业主家中。例如,如果业主家中出现漏水、天花板坍塌等问题,则不属于此列,不能使用大修基金。
维修完成后,由区房管局计算核实,根据住房面积或平摊费用,直接从业主各自的大修基金账户中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维修基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大修基金
3. 无锡大维修基金一平米多少
一般商品房按建筑成本的5%缴纳(其中开发商3%,购房者2%)。因为你没有注明房屋面积,我估计每平米买家要缴纳50元左右的房屋维修基金,开发商负责75元左右。
4. 无锡物业维修基金怎么算?
嗯,这是一样的,就是买房的时候需要一次性支付房价的2%或者3%,这取决于你当地的规定。这笔钱是在房屋保质期满后用于房屋主体和社区设备的维护。交房初期由房管局统一管理,行业委员会成立后转行业委员会。
希望能帮到你,希望采纳!
5. 大修基金怎么算?
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1.配备电梯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
2.对于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付款。对于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
3.对于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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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专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的存款情况,并在物业范围内公布。
2、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维修资金的存款情况。
3.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维修基金的使用和剩余情况。
4.单个业主可以凭维修基金发票到开户银行查询其名下维修基金的使用和保留情况。因拆迁造成物业损失的,业主可以持相关证明从银行提取分户账户余额。
5.大修基金是公共设施和公共设备的维修基金。这也是商品房必须支付的,用于未来物业公共设施和公共设备的大修和更新。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大修基金
6.如何计算新房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的会计公式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份额×面积。
多层:购房者付1.5%,卖方支付6%;
高层:购房者付1.5%,卖方支付12%;
7. 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享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销售合同,由单个住宅业主或单个住宅业主及其结构连接的非住宅业主共同部分,一般包括:住宅基础、承重墙、柱、梁、地板、屋顶、室外墙、大厅、楼梯、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相关非住宅业主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共享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塘、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等。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存入维修资金:
(一)住宅,除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居民依法自建自用的房屋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所有权的车库(位置)等;
(三)其他应当缴纳维修资金的房屋。
第六条第一期维修资金按照下列标准存入:
(1)住宅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标准存放,电梯住宅按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标准存放;其中,住宅小区单一产权的独立住宅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标准存放。
(2)非住宅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标准存放。与住宅结构相关的非住宅建筑有电梯并可直接使用的,按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标准存放;其中,住宅小区单一产权的独立非住宅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标准存放。
(3)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所有权的车库(位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存放;设有电梯并可直接使用的车库(位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存放;建筑面积不确定的,按每个车库(位置)1000元的标准存放。
(4)出售公共住房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提取存款;电梯公共住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提取存款。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存款标准。
第七条 业主存入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以及出售公有销售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应当一次性存入首期维修资金,收款单位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管的专用票据。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维修资金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并在交付房屋时提供已支付维修资金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 申请产权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按照房屋登记机关的要求出具维修资金存款凭证。
第十一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业主大会成立前,负责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将维修资金转入业主大会管理。
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公共住房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作为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为单位设立账户,按房屋门号设立分户账户;物业管理区域未划定的,以建筑为单位设立账户,按房屋门号设立分户账户。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申请转让维修资金时,应当授权业主委员会代为办理,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维修资金的申请;
(2)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的决议,并附同意业主签名名单、产权证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清单;
(三)业主大会建立的日常管理、资金安全、风险承担、责任追究等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四)业主委员会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专户管理维修资金书面委托书,并提供专户管理银行专户证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0日内将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入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转入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房屋户的门号设立分户账户。
第十五条 业主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存款金额30%的,应当及时续保。具体续保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一致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费用,由有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集中车库(位置)的维护费用按有关业主的份额分摊。
住宅小区单一产权独立房屋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专门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维修资金未缴纳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由有关业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公有住房单位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由公有住房单位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八条维修资金自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每年结算一次利息。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首先在利息部分列出。当利息不足时,可以使用本金,但业主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次存款金额的30%。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未成立,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有关业主提出
(二)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业主持有相关材料,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支付。经审批后,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将资金拨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
公有住房销售单位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维修资金转入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使用方案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责令改正;符合规定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维修资金拨付给维修单位。
第二十一条维修资金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有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包括项目、成本预算、支出范围、危及房屋安全的处置方法等需要临时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况。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维修资金;其中,使用公共住房维修资金的,应当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支出。
(5)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审批,并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使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批。
(六)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转让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根据通知和备案凭证将所需维修资金转入维修单位。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计划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更新、改造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按照下列规定列出维修资金:
(一)维修资金转让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办理;
(二)维修资金转让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前款发生后,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合格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出。
第二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由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道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三)当事人应当承担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
(五)其他不应列支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使用:
(一)维修资金收入;
(二)使用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经营的,业主收入除外,业主大会另有决定;
(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第二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维修资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第二十七条房屋损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维修资金:
(1)业主应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在地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损失证)、身份证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并将房屋账户中的维修资金余额返还业主大会管理的维修资金,参照本规定执行。
(2)公有住房销售单位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单位证书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将房屋账户中维修资金余额转换为单位住房资金;售单位不存在的,按照销售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八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公共住房销售单位的以下情况:
(一)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
(二)列支项目、费用及分摊;
(三)其他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业主、业主委员会和公共住房销售单位对查询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审查。
第二十九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专用票据的购买、使用、保存和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产或者其他利益,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物业的维修资金存款,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内容由双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业主存入的电梯更新资金仍专门用于电梯更新,或者按照业主大会决议执行。
第三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维修资金,应当及时清理,交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存放。
第三十四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无锡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锡政发布)〔2004〕3号)同时废止。
8. 房屋大修基金收费标准
楼主应该说维修基金费。
1.维修基金 是指商品房和公共住房出售后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的基金。
2.维修基金一般在办理产权证(两证)时支付给房管部门。新建商品房的房屋维修资金是在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入住许可证后,业主向政府房管部门专门设立账户的银行支付,开发商可以收取,但收据必须由政府房管部门专门设立账户的银行出具。有了这个收据,你就可以申请房屋产权证了。
3.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 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使用。
意思是各省市的收费情况不一样。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维修基金管理部门。
以郑州为例:郑州市维修资金缴纳标准为每平方65元,无电梯每平方35元。
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以郑州为例,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是:
9.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交?
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如何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包括两部分:房屋公共设施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专项基金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改造工程,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支付房屋维修基金的费用与你购买的房屋面积有关。不同的房屋面积支付不同的维修基金。这里详细介绍一下准备买房的业主:房屋维修基金标准,去哪里交,怎么交,要交多少钱。
问题一:如何计算房屋维修基金?
小编来帮你解答:商品房销售时,买卖双方应签订相关维修基金支付协议。购房者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支付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房屋销售收入。
现行专项维修资金首期存款标准为:90元/平方米高层(含电梯多层)、5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
房屋装修效果图
问题二: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怎么交给谁?
小编来帮你解答:
1.什么时候交:业主应在房屋交付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2.怎么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支付。
3.交给谁: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缴纳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客厅装修效果图
各城市的房屋维修基金算法也存在差异。以下城市房屋维修基金算法:
1:武汉维修基金怎么算?
答:如果您的购房合同在2008年11月1日至2011年5月1日之间签订,住房维修基金的支付标准根据房屋结构分为几个不同的等级: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方米,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方米,电梯14层以下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方米,电梯15层以上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方米。
2:青岛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答:一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存放标准为:配备电梯的房屋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的8%存放;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的5%存放。一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存放标准为:配备电梯的房屋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的8%存放;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的5%存放。一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存放标准为:配备电梯的房屋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的8%存放;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的5%存放。
3:沈阳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答:沈阳市商品房维修基金的计算方法是购房单价高于2300元/平方米。按以下公式计算:2300元*2.5%*建筑面积。低于2300元/平方米的,按以下公式计算:实际购房款(总款)*2.5%。
4:如何计算上海住房维修基金?
答:
1、不带电梯=29.5元/平×面积
2、带电梯=38.85元/月×面积
5:长沙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答:
(一)公共出售房屋中属于多层住宅的,由出售单位在出售房屋款中提取20%,属于高层住宅的提取30%。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支付;
(二)多层商品房出售时,买受人按购房款的2%支付,高层商品房或电梯多层商品房出售时,买受人按购房款的3%支付;
(3)拆迁安置实施房屋产权交换时,安置多层房屋的,被拆迁人按安置房评估价的2%和安置高层房屋评估价的3%支付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和销售单位应当签订房屋维修基金交付协议,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支付-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支付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房屋销售收入。一期专项维修资金存款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
电梯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以上答案于2015年发布-03-12.现行相关购房政策以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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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如何计算房屋契税和大修基金?
首套房建筑面积低于90平方米的契税为1%,90平方米-144平米契税1.5%,144平方米以上为3%。
新房公共维修基金的比例是多少?
商品房销售时,买卖单位应签订相关维修基金交付协议,买受人应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销售单位(开发商)支付维修基金。开发商收取的维修基金属与所有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专项维修资金支付标准:90元/高层(含电梯多层)㎡、多层(含别墅)50元/㎡(各地房屋维修基金标准与经济水平挂钩,具体收费标准略有差异);
房屋维修基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成本价x比例x面积。
注:维修基金的具体标准由当地房地产部门确定,因此维修基金的比例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建议购房者到当地政府网站或房管局网站查询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