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消防工程师:灭火器的维修寿命是多少?
【答: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3.二、具体不同类型灭火器的维修年限不同;(下载答GB 50444-2008>>>)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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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灭火器的维护保养有明确规定吗?
我有广东省灭火器维修的技术条件 DB44号
不知其他省份有没有这样的文件
前 言
本标准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旨在规范灭火器的维护,完善灭火器维护的监督管理,确保灭火器在维护后完好有效。参照其他省份同类标准、灭火器产品类型认可实施规则及相关资料制定。
本标准的附录、附录B为标准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东莞永安消防设备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小平、沈奕辉、肖裔平、陈映雄、钟伟桐、吴建许、冯松、徐育才。
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护的术语、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判断规则、维护记录和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便携式和推车灭火器的维护。
2 标准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所有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不包括调查错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所有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标准。
GB/T 3864 工业氮
GB 4351.1 便携式灭火器 第一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4351.2 便携式灭火器 第二部分:对便携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
GB/T 4351.3 便携式灭火器 第三部分:检验规则
GB 8109 推车式灭火器
GB/T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95 灭火器的维护和报废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合格人员 qualified person
通过灭火器制造商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培训证书,有经验,能按规定进行灭火器维修 。
3.2 维修 service
检查或更换灭火器部件和灭火剂的过程,以确保灭火器的有效灭火和安全操作。
3.3 工作压力 service pressure
20个灭火器按额定充装和加压℃环境中放置18h内部平衡压力。
3.4 试验压力 test pressure
灭火器受压部分水压试验时加压。
3.5 灭火器维修条件 service condition for fire extinguisher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备维修现场、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和有效控制维修质量管理的条件。
3.6 灭火器维修能力 capacity for fire extinguisher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备保证灭火器维修后按表1规定项目检验合格的能力。
3.7 水压气法 method of water press gas
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从储存气瓶充入灭火器。
4 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见附录A)和灭火器维修能力。
4.1.2 灭火器维修人员应为合格人员。
4.1.3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维修:
a) 灭火器部件缺失;
b) 灭火器铭牌和标志不完整清晰;
c)灭火器保险销和铅封不完好;
d)灭火器筒体有蚀变形;
e) 灭火器喷嘴变形、开裂、损坏;
f) 灭火器喷射软管不畅通,变形损坏;
g) 灭火器压力表外表面变形损坏;
h) 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有严重损坏、变形、腐蚀;
i) 灭火器的橡胶和塑料零件变形、变色、开裂或断裂;
j)灭火器有泄漏;
k)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指针不指绿区;
l) 驾驶机构变形严重,车架堵塞开裂;
m) 其他需要维修的情况。
4.1.4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按G进行A 灭火器的维修或报废要求为95。
4.1.5 不得采用加热或水压气法充装二氧化碳灭火器。
4.1.6 灭火器维修后的使用性能应符合GB 4351.1、GB 4351.2或GB 8109要求。
4.2 维修程序
4.2.1 灭火器维修按以下程序进行:
a) 检查并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和型号;
b) 检查灭火器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才能拆卸;
c) 灭火器筒体逐一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d) 清洁灭火器筒体,干粉、二氧化碳和清洁气体灭火器干燥后使用;
e) 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损坏部件;
f) 灭火剂按照灭火器的相应标准进行再充装,并逐一进行气密性试验;
g)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检查,合格后贴上维修标志;
h) 整理维修记录。
注:不同类型的便携式灭火器维修程序见附录B。
4.2.2 注意事项
4.2.2.灭火器维修:
a) 拆卸灭火器前,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才能拆卸,采取安全拆卸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b) 清理灭火器内残留的灭火剂,防止混合污染;
c) 维修储气瓶灭火器时,储气瓶应释放二氧化碳,逐一进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二氧化碳、气密性试验。
4.2.2.2 充装灭火剂时:
a) 所有可再充装灭火器需要更换灭火剂时,应由合格人员重新充装;
b) 充装时,应按制造商要求操作;
c) 充装后,应对储压灭火器和储气瓶灭火器的储气瓶进行气密性试验;
d) 水基灭火器应按照制造商铭牌或说明书的要求,用近期出厂的同一型号灭火剂填充;
e) 灭火器铭牌上指定的灭火剂应使用;
f) 一种干粉不得与另一种干粉混合或污染;ABC干粉和BC干粉充装设备应单独设置,充装场地应分开;
g) 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为另一种类型,任何灭火器不得转换和充满不同类型的灭火剂;
h) 喷洒灭火器中剩余的干粉不得再次使用(除使用封闭回收和储存系统外,充装前应检测干粉灭火剂);
i) 进行五年维修或水压试验的灭火器应排空;
k) 对于所有非水基灭火器,空灭火器瓶在充装前应干燥;
l) 从卤代烷1211灭火器中取出灭火剂时,应使用密闭的卤代烷1211回收系统。取出的卤代烷1211灭火剂只有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后才能回收利用;
m) 每半年至少检定一次用于测量的压力表;
n) 可再充装式储压灭火器的内部充压必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规定的充压要求。灭火器内部充压时,异径接口应与灭火器阀门连接,设置的调压源应高于灭火器工作压力0.5MPa只有在充压灭火器内部时,才能使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为计量器具,并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压;
o) 工业氮、二氧化碳(99)%)无水压缩空气可用于储压干粉灭火器和清洁气体灭火器的驱动气体;
p) 汽车灭火器应根据制造商的要求更换特殊零件。
4.2.2.3 超压保护装置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储气瓶,其动作压力应符合GB4351.1中6.10.4.7或GB8109中6.10.4的规定。
4.2.2.4 储压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应与维修灭火器的类型相同,20℃充装压力一致。
4.3 报废
4.3.1 报废灭火器时,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应在灭火器筒体或钢瓶上钻孔,并有明显标志。
4.3.2 灭火器钢瓶或筒体在维修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灭火器:
a) 母材有锡焊、熔接、铜焊或修补痕迹;
b) 钢瓶或筒体螺纹损坏;
c) 因腐蚀而产生凹坑;
d) 灭火器被烧毁;
e)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大于3%;
f) 灭火器应按国家规定报废。
5 试验方法
5.1 水压试验
5.1.1 一般规定
5.1.1.1 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应进行水压试验。
5.1.1.2 进行水压试验的人员应为合格人员。
5.1.2 试验时机
5.1.2.1 灭火器维修时,应对灭火器筒体、器头等承压部件进行水压试验。
5.1.2.2 具有间歇喷射功能的灭火器软管组合的水压试验可与灭火器体水压试验同时进行。
5.1.2.3 高压储气瓶和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用于储存惰性驱动气体,水压试验周期不得超过5年。
5.1.3 试验压力
5.1.3.1 灭火器和储存驱动气体的储气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5.1.3.2 软管组合水压试验压力为10.0MPa其它灭火器的软管组合水压试验压力为2.0MPa,保持30s。
5.1.4 试验程序
5.1.4.1 排空灭火器内部压力,按顺序拆下喷嘴(或喷嘴)、器头,清洗各部件。
5.1.4.2 将被试筒注满水,筒口螺纹与水压泵出口连接,缓慢加压至试验压力,保压30s筒体不得泄漏或明显变形。
5.1.4.3 对于具有间歇喷射功能的灭火器,关闭灭火器软管组合的一端,另一个螺纹端口与水压泵出口连接,尽管内部气体缓慢加压至试验压力,保持压力30s软管组合不得泄漏或破裂。
5.1.4.4 试验标识: 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应有相应的标识。标识内容包括:试验年份、检验员代码、试验压力值。不要标记软管组合。
5.1.5 测量灭火器筒体残余变形率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为GB/T根据9251的规定,残余变形率。
5.2 气密性试验
5.2.1 对于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灭火器,将装有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泡在550中 -5℃在清水槽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泄漏气泡。
5.2.2 储压灭火器,将装满灭火剂的灭火器浸入清水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泄漏气泡。
6 判定规则
判断规则分为灭火器维修条件的检验规则和灭火器质量的检验规则。
6.1 检查规则
灭火器维修条件的不合格项分为严重不合格项和基本不合格但有缺陷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断灭火器维修条件不合格:
a) 附录A.1、A.2、A.3、A.四、任何不符合项;
b) 附录A.5、A.一项以上(不含一项)严重不符合;
c) 附录A.5、A.6.一项严重不符合,一项以上(不含一项)基本符合但有缺陷;
d) 附录A.5、A.6中无严重不符合项,
6.2 检验规则
6.2.1 检验分类
灭火器维修质量检验分为灭火器维修检验和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
表1
序号 检验项目 规定的检验项目
灭火器维修检查 灭火器维修能力测试
1 外观质量检验 △ △
2 标志 △ △
3 水压试验 △ △
4 检查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 △ △
5 检查灭火剂充装量 △ △
6 检查灭火器的气密性 △ △
7 检查操作机构 △ △
8 常温喷射性能检查 △ △
9 灭火剂质量检验 △
10 振动试验(便携式灭火器) △
11 结构检查 △
12 灭火试验 △
注:1.“△表示需要检查的项目;2..灭火试验的灭火等级按灭火器标志的规定进行。
6.2.2 维修检验
6.2.2.1 维修灭火器应附有维修合格标志。
6.2.2.2 灭火器维修检查按批抽检,检查方法和判断按G进行B4351.3或GB8109的规定。
6.2.2.3 灭火器维修检验项目按表1进行。
6.2.3 检查维修能力
6.2.3.1 灭火器维修能力时,应检查灭火器的维护能力。
a) 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的单位在开展灭火器维修业务前;
b) 维修单位厂址变更时;
c) 停止维修半年以上恢复维修时;
d) 当维修工艺或配件发生重大变化时;
e) 正常维修满一年;
f) 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2.3.2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项目按表1进行。
6.2.3.3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样品从灭火器维修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提取。
6.2.4 判断检验结果
参照GB 4351.1、GB 4351.2、GB 4351.3及GB 根据8109中的规定,确定检验结果。
7 维修记录和维修标志
7.1 维修单位应对维修灭火器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信息,确保维修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7.2 每个维修灭火器都应贴有维修标志,其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图1的要求:
图1
注:维修证书外围边框粗0.6mm,印红色,内框线粗0.2mm,印黑色;灭火器维修证书及单位名称高5mm,其余文字高4mm,文字为黑体黑。
7.3 维修标志应通过不加热的方式固定在灭火器的气缸上。当从灭火器的气缸中拆除时,这些标志应自行损坏。维修标志不得放在灭火器正面。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灭火器维修条件
A.1 维修厂房
A.1.1 维修厂应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总实用面积不少于60m2。
A.1.2 水压试验室、充气室、仓库应独立设置,维修区、灌装区、气密试验区、质检区应设置在维修现场,布局应合理。
A.2 维修设备
A.2.1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需要。
A.2.2 维修设备包括:灭火剂灌装机、驱动气体灌装机、干燥设备、清洗设备、拆卸设备、组装设备、报废设备、灭火剂回收设施。
A.3 检测设备
A.3.1 检测设备应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需要。
A.3.2 不少于一台电动或手动水压试验机。并配置0~4MPa,0~40MPa压力表不少于2块,精度不低于1块.6级。试压夹具应满足维修要求。
A.3.3 一套残余变形测量装置(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
A.3.4 一套恒温气密试验装置和一套高温气密试验装置(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
A.4 计量器具
A.4.1 测量器具应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需要。
A.4.2 包括计量器具;
a) 衡器的数量和量程应满足维修品种的要求,精度不低于1%案称最小刻度为5g;
b) 游标卡尺不少于一个,精度为0.02mm,规格为0—150mm;
c) M8×1、M10×1、M16×1.5、M30×1.5、M45×1.5、PZ25.4、PZ27.每套8螺纹规(公制螺纹中,内螺纹规精度不低于7H外螺纹规精度不低于8g);
d) 秒表不少于2块,精度不低于±0.2S;
e) 量杯2个(用于水基灭火器维修,满足灭火剂配比要求);
f) 温度计1个,温度计误差±1℃(维修二氧化碳灭火器)。
A.4.3 测量仪器的范围和精度应与使用要求相匹配,并在使用前按规定的时间间隔或校准或验证。
A.5 培训和培训合格人员
为确保灭火器维修人员合格,操作人员可采用以下方法称职。
A.5.1 操作人员接受制造商的专业技术培训和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制造商颁发的培训证书和消防安全培训证书。专业技术培训推荐课程至少为24小时。培训结束时,操作人员可以通过考试。
A.5.2 专业技术培训课程由制造商管理。
A.5.3 操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再培训每两年至少需要一次。维修企业应具备技术、质量检验、试压、充装等人员,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各类人员应熟悉岗位职责、产品结构、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
A.6 控制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
A.6.1 灭火器的标准和产品结构图应有维修。
A.6.2 灭火器的工艺流程图及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装配充气、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应能在维修现场获得。
A.6.3 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能够落实。
A.6.4 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包括:技术、质量、程序、法规等。
A.6.5 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档案。
A.6.6 维护记录应包括表1规定的检验项目、制造商名称、型号规格和瓶子序列号。记录应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并对记录的识别、储存、保护、检索、保存期和处置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A.6.7 维修单位应每年评估关键部件、材料和外包部件的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能力。
A.6.8 维修单位应保存测量设备的校准或验证记录,并识别设备的校准状态。
A.7 不符合灭火器维修条件的判断细则见表A1
表A1
项号 条款号 基本符合但有缺陷 严重不符合项
1 A.1.1 实用面积大于60m但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总实用面积不足60m2
2 A.1.2 区域划分明确但不合理 没有区域划分
3 A.2 能够满足维修品种的需要,但不能满足数量的要求 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4 A.3 能够满足维修品种的需要,但不能满足数量的要求 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5 A.4 能够满足维修品种的需要,但不能满足数量的要求 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6 A.5.1 取得制造商颁发的培训证书和消防安全培训证书,但专业技术培训时间少于24小时或培训后操作人员未通过考试 未取得制造商颁发的培训证书和消防安全培训证书
7 A.5.2 专业技术培训课程不能满足灭火器维修的需要 专业技术培训课程不由制造商管理
8 A.5.3 不熟悉岗位职责、产品结构、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 未按时进行再培训;未经专业技术培训无证上岗的
9 A.6.1 维修灭火器的标准和产品结构图不完整 灭火器标准和产品结构图无维修
10 A.6.2 维修现场工艺流程图和操作规程不完整 维修现场无工艺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11 A.6.3 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完善 没有建立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或者虽然已经建立,但施
12 A.6.4 培训计划不合理,档案不完整,培训内容不完整 没有制定培训计划;没有档案
13 A.6.5 档案不完整;记录不清晰,识别和检索不方便;记录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完善或执行缺陷 维修记录内容不完整;虽然建立了未保存维修记录或管理和控制记录的系统,但不执行
14 A.6.7 对供应商的评估记录不完整 未对供应商进行评估
15 A.6.8 校准或验证记录不完整,部分设备校准状态未识别 校准或验证记录未保存;设备校准状态未识别
注:项目按规定划分。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便携式灭火器维修程序
B.1 在维修便携式灭火器时,为了区分要进行的不同维护程序,特别列出了灭火器的类型代码:
类型1:储压灭火器,以水、水、添加剂或泡沫液为灭火剂。
类型2:储压灭火器,以干粉、洁净气体或卤代烷1211为灭火剂。
类型3:储气瓶式灭火器,以水、水、添加剂或泡沫液为灭火剂。
类型4:储气瓶式灭火器,以干粉为灭火剂。
类型5:二氧化碳灭火器。
B.2 除应符合4.除2中规定外,便携式灭火器的维符合表B1的要求。
表B1
序号 维修程序 灭火器类型
1 2 3 4 5
1 检查并确认压力显示装置(如果已安装)可以正确读取灭火器的内部压力,或者在未安装该装置的地方确定正常的内部压力。如果灭火器的内部压力损失大于10%,或者小于10%,但已超过制造商设定的最大值,请参考制造商的要求并妥善处理。△ △
2 检查灭火器筒体外观是否有腐蚀或其他损坏。如有轻微腐蚀或不严重损坏,应更换或进行水压试验。如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坏,应报废。△ △ △ △ △
3 称为灭火器的质量(根据制造商的要求或无操作机械),或使用其他适用方法检查灭火器是否含有适量的灭火剂,并将第一次投入使用时的灭火剂量与当前含量进行比较。△ △ △ △ △
4 检查喷嘴和软管(如果配备),必要时清洗。如有磨损或其他异常情况,应更换相同的品种和规格。△ △ △ △ △
5 拆除灭火器操作机构时,检查操作机构和喷射控制装置(如果配备)是否灵活。如有必要,应进行清洁、纠正或更换。根据制造商的要求,润滑剂用于保护可移动部件和螺纹,以防止腐蚀。△ △ △ △ △
6 打开灭火器,或拆下喷嘴组合,拆下储气瓶。△ △
7 (水和添加剂,或只是泡沫灭火器):将液体倒入一个干净的容器中。如有明显变质,请参考制造商对特殊产品的要求,将这些液体倒出,并将制造商指定的液体填充到灭火器中。如果将泡沫液或添加剂添加到隔离容器中,请检查它是否泄漏。如有泄漏,应拆除容器,用新容器更换,然后添加液体。△ △
8 清洁灭火器内外,检查灭火器筒体内外是否腐蚀或其他损坏。如有轻微腐蚀或损坏,应更换或进行水压试验。如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坏,应报废。△ △
9 检查储气瓶外部是否有腐蚀或其他损坏。如果储气瓶上有腐蚀或其他损坏,应根据制造商的要求更换储气瓶。称量储气瓶,检查充装介质的质量是否与瓶上标记的一致。如果储气瓶的内部容量小于标记的最小容量或泄漏,则应根据制造商的要求拆除或更换另一瓶。△ △
10 如有必要,清洁并让空气通过帽子(头)中的通风孔(或其他通风装置)。△ △
11 检查分支管上的喷嘴、过滤器(如有)、内部喷管和通风阀,必要时清洗。△ △ △
12 清洁并检查喷嘴、软管和内部喷管,以防止空气堵塞。如有必要,应纠正或更换。△
13 检查所有垫圈、膜片和软管,如有损坏或变形,应更换。如果软管安装在灭火器底部并使用膜片,则应更换。△ △ △ △ △
14 检查灭火器中的干粉,确认没有可见的结块、粉末或外来杂质。用倒置和摇动灭火器搅拌干粉,但确保干粉不溢出。如果有任何可见的结块、粉末或粉末外来杂质,干粉不能自由流动,或者有其他问题,将所有干粉倒出,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干粉填充灭火器。△ △
15 对于水和添加剂,或泡沫灭火器,灭火器应根据制造商的要求重新安装。△
16 根据制造商的要求重新组装灭火器。△ △ △ △ △
17 检查灭火器喷嘴、软管和阀门的组合,如有故障,应清洗或更换。△
注:“△表示需要检查的项目。
B.3 除表B1规定的维修程序外,表B2规定的维修程序应在不超过5年的间隔内进行。
表B2
序号 维修程序 灭火器类型
1 2 5
(5年)
1 完全喷空灭火器。喷射后,压力表(如果配备)应显示零压力。压力指示器(如果配备)将显示喷射后的位置。△ △ △
2 打开灭火器,清洁内部,检查气缸是否腐蚀或其他损坏。如果灭火器有轻微腐蚀或损坏,应更换或进行水压试验。如有严重腐蚀或损坏,应报废。△ △ △
3 按正常程序,检查喷嘴、滤网、软管、通风孔(或其他通风装置)和内部喷射管,如有必要,应清洁。△ △ △
4 检查所有密封垫圈和软管(如配有)。如有变形,应更换。△ △ △
5 检查可拆卸的操作机构,必要时进行清洁、纠正或更换。△ △ △
6 重新组装或充装灭火器.2.2.2 △ △ △
注:“△表示需要检查的项目。
Ⅲ 如何规范灭火器的维护和报废
一般为干粉灭火器 按充装干粉灭火剂的类型可分为
干粉灭火器配备磷酸铵盐等干粉灭火剂,易于流动和干燥,由无机盐和粉碎干燥添加剂组成,能有效扑灭初期火灾。
希望采纳 谢谢
Ⅳ 如何规定新购灭火器的维修周期,法律规范是什么?
1.灭火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消防部门认可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更换损坏部件,重新充满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2 、无论灭火器已经使用还是未使用,当出厂年份达到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
2.手提式和推车式 1211 灭火器、便携式和手推式干粉灭火器。便携式和手推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每两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2.2 便携式和便携式机械泡沫灭火器和便携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每两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2.3 便携式和便携式化学泡沫灭火器、便携式酸碱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期满两年,每隔一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灭火器维修报废规程》(GA95-2007)规定
Ⅳ 消防规定灭火器维修多久?
你好!
灭火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达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更换损坏部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无论灭火器已经使用还是未使用,当出厂年份达到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
便携式和推车式 1211 灭火器、便携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便携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便携式和便携式机械泡沫灭火器和便携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每两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便携式和便携式化学泡沫灭火器和便携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两年,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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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根据国家规定,灭火器维修多久?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是什么?
您好!
灭火器出现三年后,应进行第一次维护和更换,然后一至两年更换一次。
根据GB95-2007年《灭火器维修报废规程》报废规定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开始,达到下列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清洁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12年;
7.2 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报废:
a) 按压筒体和器头 8.2.1、8.2.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按8.2.4 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
c) 筒体严重腐蚀(漆皮大面积脱落,腐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有凹坑)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腐蚀;
d) 筒体严重变形;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修补痕迹;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螺纹损坏、失效;
g) 筒体与器头无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设备有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
i) 水基灭火器筒内防腐层失效;
j) 手提式灭火器无间歇喷射机构;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份(含铭牌脱落,或有铭牌,但看不到生产厂名称;出厂年份钢印无法识别);
m) 被烧毁的灭火器;
n) 按GA 1211灭火器废的1211灭火器;
o) 灭火器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p) 灭火器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有关部门的规定报废。
Ⅶ 灭火器的使用寿命、维护标准、法律依据
灭火器没有法律规定。可以查国家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
Ⅷ 灭火器维修和报废是否有新规定
我知道抄写两个规范:《GA95-2007 灭火器维修报废规程第七条.1,7.2款;《GB50444-2008年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验规范,表5.3.二、你可以加我的QQ496788,我可以给你发规范,大家一起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