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重庆零星基础设施项目18年定额人工成本是多少?
B. 按照重庆18定额,劳务建设承包一平方多少钱?
劳务施工合同,按重庆18定额折算,一平方多少钱?那就具体看看,然后他这边装修的一个小要求
C. 维修费用定额有哪些分类?
维修费用定额复制是指设备维修费用(包括材料、工时、人员工资等)的定额。根据维修系数和维修劳动量,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维修费用定额分类:
设备维修费用定额是指完成预定维修工作规定的费用,是评估维修工作经济性的主要指标。分为维修费用定额和维修费用定额。
(1)维修费用定额是指每个维修复杂系数每个班每月维修设备规定的费用。单位为人民币/(F×每班每月)。
(2)维修费用定额是指每个维修复杂系数完成预定维修工作规定的费用,单位为人民币/F。设备的定期维护费用一般包括:维修工人的工资和附加费、材料费(包括备件费、自制备件摊销费)、其他部门的合作劳动费。除上述项目外,维修和大修费用还包括维修车间的资金。
D. 如何计价2018年重庆定额消防泵控制柜的维修?
控制柜维修无定额套,自行补充定额
E. 2009年中石化检修定额结算人工多少钱?
国有资产投资项目投标文件报人工单价的,按投标报价计算(招标文件约定人工调整的,按调整方法计算)。投标报价未按省成本站发布的劳动力成本调整文件中的零星劳动力单价计算,不得高于文件规定的价格。
F. 全国统一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合理收取费用。但是,本文并没有严格规定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这主要考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价格和消费指数的差异。因此,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不应作为国家统一规定。具体情况由省、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原则上,汽车维修价格坚持统一的工时定额,有条件的可以放开工时单价。如果工时单价放开,应实行优质优价,并采用企业自由定价、同行议价或浮动价的形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企业都必须明确定价,接受消费者、物价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可能不同,但在一个省基本相同。
G. 汽车维修行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详细而实用的定额标准 谢谢
深圳市汽车维修工时定额编制说明
1、工时定额主要取决于车型结构、作业项目、工艺设备、工人技术熟练程度和管理等因素,因此不同企业之间会有轻微差异。本定额的编制是基于深圳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规模和技术水平,并参考他们的工时定额或收费标准。
2、工时定额是指维修项目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工时费用由工时定额乘以工时单价简单计算。工时单价必须根据工厂的规模、等级、技术水平、社会价格和国家有关政策进行核实。
三、本《定额》已列出各种常见车型共19类,对部分未列车型、项目工时定额,可参考类似车型 、项目工时定额实施,无类似车型车辆维修工时定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在车型参考表中,适用车型不仅列出了车牌型号,还在括弧中补充了车辆的英文原名和发动机布置(L为直列,VV形排列)和排量(L为升)。
四、本定额所涉及的各类维修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标准、部门标准、省级标准及有关地方规定执行。
5.在汽车专项维修工时定额中,除特别注明外,以第二类车型为准,其他车型可参考执行。
6、发动机部分按部位分为17个子块,包括油底壳内工程、气门室盖内工程、气缸盖拆卸工程、前盖拆卸工程、气缸体内工程和后盖拆卸工程"基本工时"一栏。
七、 对于设有"基本工时"小修作业工时定额的计算方法分为以下几种:
一、单项小修:工时定额=基本工时 或 工时定额=基本工时 实际维单×实际维修(更换)数
对同一子块内的多项小修:工时定额=基本工时 单项小修工时 … 单项小修 工时。
3.跨子块的多个小修项目分为两种情况:
首先是一些小修项目只涉及一个气缸盖的拆装。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计算一次基本工时;当气门室盖和气缸盖拆卸项目两个子块同时出现时,只计入气缸盖拆卸块的基本工时;只要气缸体内项目出现在油底壳内项目、气门室盖内项目、气缸盖拆卸项目和气缸体内项目四个子块中,只计算气缸体内项目的基本工时。
二是多个小修项目涉及拆装两个气缸盖。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根据第一种情况计算规定的基本工时外,还应增加拆卸气缸盖项目的基本工时。
八、所有小修项目均不包括加工时间。
九、少数国外高端汽车制造商要求其特殊维修企业实施统一制定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售后服务收费标准。对于此类企业,实施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必须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个体维修户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和社会综合效益,确保交通安全,满足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本着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简化的原则,建立、完善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 国有、集体企业和个体户经营汽车(包括拖车、半挂车)维修、维修或专项维修的,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横向联合,走专业生产之路,协调各类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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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业和关闭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
第五条 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证书,并持批准文件和技术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自营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证书。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转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变更维修项目,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营业地点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关闭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人维修户,应当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手续,缴纳营业执照,撤销银行账户。
第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关闭时,有关税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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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技术条件
第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当按照经营项目分类制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汽车大修、总成维修;
二、汽车维修;
3、汽车专项维修(指专业从事汽车车身维修和喷漆、电气设备维修、电池维修、蓬布座垫维修、水箱维修、轮胎维修、更换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维修等)。
第十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有适合其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的维修车间和停车场,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街道和公共场所不得停车作业。
第十一条 经营第一类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人员(包括具有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有正式驾驶证的试驾员),技术负责人和质检人员应接受专门培训。其他类型的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一定比例的正式级别
汽车维修技师。
第十二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当拥有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必要的维修设备、检测设备和计量工具。对于利用率低的大型设备,可以委托外包,但双方必须有固定的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制定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的具体规定,并结合当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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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局颁布的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GB3798~3803一83、GB5336-85)和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技术标准(JT—3101-81)的规定执行,或者按照上述标准与各级标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必须符合车辆要求
管理部门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完善汽车维修质量检验体系,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对于进行大修和解体维修的车辆,维修单位应向用户提供所有技术文件、出厂证书等技术文件。车辆合格出厂后,应规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由维修质量造成的零部件事故和经济损失由维修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当地标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与用户之间的仲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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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汽车维修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照统一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计算维修工时,并收取汽车维修费。不得随意涨价、乱收费;不得使用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不正当手段进行非法经营,如给予私人回扣。《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汽车维修企业和个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者用户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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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车辆维修管理
第十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进行维修车辆的路试。
第二十条 交通事故车辆的维修,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后,由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人维修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当认真执行不得使用维修配件组装车辆的规定。车辆改装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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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汽车维修行业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做好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做好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技术经济信息交流和配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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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检查、监督和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公安、物价、税务、标准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经济制裁、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具体处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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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