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农村旧房屋修缮的问题如何解决,有哪些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 2021-12-28 17:08  浏览:154

⑴ 如何解决农村旧房修缮问题,有哪些法律法规?

   

   楼主没有说明什么地方。

一般来说,乡镇宅基地建房需要乡镇政府的建设许可证,为您的建房提供政府许可的标志和标志 保护。但是,当房东介绍情况时,似乎你所在地方的私房是自己随意建造的,这应该不符合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

现在,在你的地方建造和改造私人房屋,根据业主的介绍,你应该能够建造你的房子基本上和邻居一样,相互协调,这样你就不会影响别人,也不会让你的房子失去舒适。

至于执法大队的问题,建议楼主和他们协商。既然有这样的客观情况,执法也是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

   

⑵ 房屋维修改造加固需要什么资质?

   

   特种建筑加固施工资质较少,各地要求不同。具体来说,你需要咨询当地建设局或建设厅的特种建筑加固施工资质。

   

⑶ 房屋改造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村民在宅基地上改建房屋,必须首先持有《集体建设内地使用证》。宅基地属于城市规划范围的,规划部门应当出具《改建房屋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属于城市规划范围的,需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改建房屋的面积变更,方可改建。
2.首先,携带身份证、户口、原房照、土地证到当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一般在土地所、住建所办理相关登记,同时申请D级危房鉴定(此鉴定时间较长,请咨询以上两个部门),批准后方可重建房屋。
3.批准后,到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许可证。房屋建成后,可以到当地房管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现在很多省份都有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议你先去村委会问问。如有,请填写危房改造维修报告。经村级评审、乡镇级审核、县级批准、市级备案后,可申请维修补贴。

   

⑷ 房子私自改造违法吗?

   

违法的,房屋结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与房产证规划图纸一致。未经许可,房屋改造的轻微点可能只需要恢复原状,甚至可能被拆除为非法建筑。

   

   

重建房屋申报材料

   

(1)房屋变更登记申请;

   

(二、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4)房屋变更相关证明文件;

   

(5)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8)建设单位房屋竣工验收证书;

   

(9)营业执照或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明;

   

(11)房屋测绘结果报告及房屋平面图

   

(12)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⑸ 房屋维修改造需要哪些步骤?

   

   房屋维修工程设计是对损坏的房屋进行有效的维修,全面提高房屋的完整性,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房屋维修设计不同于新建工程设计,勘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主要工作是调查研究和现场勘察。这项工作必须细致深入,力求准确。复查旧图纸、抽样检查也是重要环节。必要时,应采用有效的检测技术,综合分析房屋损坏的规律和原因,采取合理措施,研究制定维修设计方案。

   

⑹ 装修改造工程还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吗?

   

装修改造工程属于小型工程,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属于大型工程,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证。

   

投资不足30万元或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不得申请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限额,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6)如何改造批楼维修改造合法扩展阅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按照下列程序申请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应当持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制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附带的证明文件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证明文件不完整或者无效的,应当在现场或者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在证明文件更正完成后顺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⑺ 现在国家有关旧房改造拆迁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用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房屋,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的征收和补偿。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和补偿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征收和补偿实施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报告。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参与房屋征收和补偿。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需要国防和外交;
(二是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3)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用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5)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改造旧城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和旧城改造应纳入市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经科学论证,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
由于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大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计划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计划、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房屋依法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位置、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当增加补偿费用,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前款所列事项的有关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说明暂停期限。最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障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考虑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对被征用房屋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
住房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向公众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大部分决定和随机选择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
被征用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产权交换房屋,并计算结算被征用房屋价值与产权交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由于旧城改造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选择在改造区域交换房屋产权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提供改造区或者就近区域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
第二十三条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征收房屋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签订补偿协议。
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不服赔偿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用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加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应附有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户、产权交换房屋和周转房屋的位置和面积。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以暴力、威胁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被征用人搬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房屋征收补偿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通报批评、警告有关责任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评估师出具虚假或者重大错误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评估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实施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原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⑻ 房屋建筑改造的法律责任

   

   房屋建筑改造,也就是你说的加高,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基础、测,根据基础、老房子墙柱等检查情况进行加固设计,否则肯定不安全。2.在这种情况下,你必须签订安全合同。即使有检验设计,也要有施工合同。你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提出安全内容,这是有法律效力的。
3.合同中说明施工中的突发情况和未来以外的情况。
4.此外,目前的质量实行终身制度,可以谈谈项目结束后交付和使用后的质量维护。
5.调查施工队伍的技术人员、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不要选择太差的施工队伍,否则会有很大的麻烦。如果他们的技术很好,他们会告诉你什么是风险,能否增加。
6.记住,施工过程中的一切事故都由他们承担,他们是安全管理的主体。你可以直接解释,我们不了解项目,费用本身由你施工,由你管理。
根据你说的情况,你的房子可能在农村,不在城市规划中,所以重建是随意的。
希望能给你帮助

   

⑼ 旧房改造是否经政府批准

   

   需要。
1.村民在宅基地上改建房屋,必须首先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属于城市规划范围的,规划部门应当出具《改建房屋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属于城市规划范围的,需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改建房屋的面积变更,方可改建。
2.首先,携带身份证、户口、原房照、土地证到当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一般在土地所、住建所办理相关登记,同时申请D级危房鉴定(此鉴定时间较长,请咨询以上两个部门),批准后方可重建房屋。
3.批准后,到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许可证。房屋建成后,可以到当地房管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现在很多省份都有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议你先去村委会问问。如有,请填写危房改造维修报告。经村级评审、乡镇级审核、县级批准、市级备案后,可申请维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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