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开修车店需要什么营业执照?
开修车店需要个体户营业执照,需要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身份证明和营业场所证明。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身份证明和营业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和营业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通知申请人需要纠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的,依法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登记;
(3)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国家实施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新经营者应当在注销登记后重新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维修营业执照需要哪些制度来扩展阅读: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到营业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到营业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地址。申请人受理登记机关的申请,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⑵ 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按照维修车型类型、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根据维修对象,机动车维修业务分为四类:汽车维修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摩托车维修业务等机动车维修业务。
汽车维修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根据业务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业务、二类维修业务和三类维修业务。
摩托车维修业务根据业务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业务和二类维修业务。
第八条取得一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车辆维修、总成维修、车辆维修、小修、维修救援、专项维修和维修竣工检验;取得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车辆维修、总成维修、车辆维修、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维修;取得三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许可证的,可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车身清洁维修、油漆、轮胎动平衡与维修、四轮定位检测与调整、供油系统维修与油品更换、喷油泵与喷油器维修、曲轴研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修(蓬布、坐垫及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取得一级摩托车维修营业执照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修、总成维修、车辆维修、小修、专项维修、竣工检验;取得二级摩托车维修营业执照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修、小修和专项维修。
第十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证的,除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适合其业务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赁场地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相关规定。
(2)有适合其业务的设备设施。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批准。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执行》(GB/T16739)执行相关规定;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的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二级维修业务的,应当配备至少一名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应熟悉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熟悉各类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操作规范,掌握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收费标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为60人%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二级维修业务的,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从事机械维修、电器、钣金、涂装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械维修、电器、钣金、涂装的维修技术人员应熟悉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的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械维修、电器、钣金、涂装维修技术人员总数为40人%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械维修、电器、钣金、油漆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机械维修、电器、钣金、油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为40人%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车辆维修档案管理体系、人员培训体系、设备管理体系和配件管理体系。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执行》(GB/T16739)执行相关规定。
(5)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执行》(GB/T16739)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等维修经营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适合其作业内容的专用维修车间、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二、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和处置措施;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安全操作规程齐全。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⑶ 三类汽车维修办公室道路运输许可证需要哪些证件?
需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专项:
从事发动机维修、汽车专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
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车身清洁维修、油漆、轮胎动平衡维修、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辆装饰(蓬布、坐垫及内饰);
车辆玻璃安装业务和小型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个别零部件更换业务.
⑷ 开汽修店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需办理《个人营业执照》,先办理运营机构颁发的机动车维修营业执照,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凭《工商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加盟的,办理营业执照时还应提供加盟手续。
申请营业执照的,符合下列条件:
1产厂房和停车场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2.有适合其业务的设备和设施。
必要的技术人员。
4健全的维修管理体系。
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4)维修营业执照需要哪些制度来扩展阅读?
交通运输部决定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如下:
1、第三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和维修质量的主要责任。
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五款: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考虑具有国家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资格的人员,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3、第八条修改为:取得一级、二级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车辆维修、总成维修、车辆维修、小修、维修救援、专项维修和维修竣工检验;
取得三类汽车维修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和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许可证的,可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与维修、四轮定位检测与调整、汽车润滑与维修;
喷油泵及喷油器维修、曲轴研磨、气缸镗研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修、汽车玻璃安装维修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相关业务项目按照《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进行》(GB/T 16739)执行相关规定。
⑸ 汽车修理营业执照怎么办?
到当地交通局下属交通管理处汽车维修管理处办理。二级维修或者专项维修可以在市级办理。
办理一级维修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到省交通厅下属交通管理局汽车维修管理部门办理。注:先办理维修许可证,再办理工商许可证,因为维修企业属于特种企业,有行业准入制度,没有许可证的工商局不予注册。当然,如果同时经营其他项目,也可以先办理工商许可证,有了维修许可证后再增加项目。此外,维修企业在注册前应先办理消防许可证和环保许可证,否则工商局不予注册。
⑹ 二类机动车维修营业执照的条件是什么?
场地。修车用
se工人的技术资金
工商、税务登记环境评估报告:资金
⑺ 如何办理汽车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权许可证/三类汽修厂需要一些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适合其业务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赁场地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相关规定。
(二是有适合其经营业务的设置
(三、必要的技术人员: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械维修、电器、钣金、油漆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机械维修、电器、钣金、油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为40人%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车辆维修档案管理体系、人员培训体系、设备管理体系和配件管理体系。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执行》(GB/T16739)执行相关规定。
(5)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执行》(GB/T16739)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5)根据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的维修经营情况,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5.1 汽车综合小修
5.1.1 人员条件
5.1.1.1 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气维修人员。
5.1.1.2 维修质量检验员不少于一名。
5.1.1.3 主修人员不少于2人。
5.1.2 组织管理条件
5.1.2.1 应有健全的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验收、质量检验、文件数据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落实责任人。
5.1.2.2 严格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及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5.1.2.3 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管理。
5.1.3 设施条件
5.1.3.1 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接待室 m2,整洁明亮,并有设施供客户休息。
5.1.3.2 厂房面积不得小于100 m2。
5.1.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压床;
b) 空压机;
c) 汽车故障计算机诊断仪;
d) 温湿度计;
e) 万用表;
f) 气缸压力表;
g) 真空表;
h) 燃油压力表;
i) 废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
j) 轮胎漏气试验设备;
k) 轮胎气压表;
l) 千斤顶;
m) 轮胎轮辋拆卸、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n) 车轮动平衡机;
o) 汽车空调制冷剂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p) 空调专用检测设备;
q) 空调专用检漏设备;
r) 不了解油路清洗设备;
s) 提升设备或地沟;
t) 废油收集设备;
u) 齿轮油加注设备;
v) 液压油加注设备;
w) 更换制动液加注器;
x) 脂类加注器;
y)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可用手动灯光仪或投影板检测);
z) 制动减速检验等制动性能检验设备。
5.2 发动机维修
5.2.1 人员条件
5.2.1.1 岗位和从业人员的设置条件应符合5.1.1.1的要求。
5.2.1.2 维修质量检验员不少于2人。
5.2.1.3 发动机维修人员不少于2人。
5.2.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2.3 设施条件
5.2.3.1 应设置面积不小于20的接待室 m2,整洁明亮,并有设施供客户休息。
5.2.3.2 厂房面积不得小于100 m2。
5.2.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压床;
b) 空压机;
c) 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
d) 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
e) 发动机翻转设备;
f) 发动机诊断器;
g) 废油收集设备;
h) 万用表;
i) 气缸压力表;
j) 真空表;
k) 量缸表;
l) 正时仪;
m)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n) 燃油压力表;
o) 喷油泵试验设备;(允许外包)
p) 喷油器试验设备;(允许外包)
q) 连杆校正器;
r) 无损探伤设备;
s) 立式精镗床;
t) 立式恒磨机;
u) 曲轴磨床;
v) 曲轴校正设备;
w) 凸轮轴磨床;
x) 曲轴、飞轮和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5.3 车身维修
5.3.1 人员条件
5.3.1.1 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钣金人员、油漆人员。
5.3.1.2 维修质量检验员不少于一名。
5.3.1.3 车身主修和维修涂漆人员不少于2人。
5.3.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3.3 设施条件
5.3.3.1 应设置面积不小于20的接待室 m2。设施整洁明亮,供客户休息。
5.3.3.2 厂房面积不得小于120 m2。
5.3.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b) 切割设备;
c) 压床;
d) 空压机;
e)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f) 抛光设备;
g) 除尘设备;
h) 型材切割机;
i) 车身整形设备;
j) 车身校正设备;
k) 车架校正设备;
l) 车身尺寸测量设备;
m) 喷漆室及设备;
n) 调漆设备;
o) 砂轮机和角磨机;
p) 举升设备;
q) 除锈设备;
r) 吸尘、采光、通风设备;
s) 洗枪设备或溶剂收集设备。
5.4 维修电气系统
5.4.1 人员条件
5.4.1.1 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电气维修人员。
5.4.1.2 维修质量检验员不少于一名。
5.4.1.3 电子电器维修人员不少于2人。
5.4.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4.3 设施条件
5.4.3.1 应设置面积不小于20的接待室m2,整洁明亮,并有设施供客户休息。
5.4.3.2 厂房面积不得小于120 m2。
5.4.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空压机;
b) 汽车故障计算机诊断仪;
c) 万用表;
d) 充电机;
e) 电解液比重计;
f) 高频放电叉;
g)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h) 电路检测设备;
i) 电池检测、充电设备。
5.5 维修自动变速器
5.5.1 人员条件
5.5.1.1 岗位和从业人员的设置条件应符合5.1.1.1的要求。
5.5.1.2 维修质量检验员不少于一名。
5.5.1.3 自动变速器专业主修人员不少于2人。
5.5.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5.3 设施条件
5.5.3.1 应设置面积不小于20的接待室m2,整洁明亮,并有设施供客户休息。
5.5.3.生产厂房面积不得小于200 m2。
5.5.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
b) 自动变速器拆卸设备;
c) 变扭器维修设备;
d) 变扭器切割设备;
e) 变扭器焊接设备;
f) 变扭器检测(泄漏)设备;
g) 零件清洗设备;
h) 电控变速器测试仪;
i) 油路总成试验机;
j) 液压油压力表;
k) 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
l) 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装置;
m) 空压机;
n) 万用表;
o) 废油收集设备。
5.6 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5.6.1 人员条件
经过专业培训的轮胎维修人员至少有一人。
5.6.2 设施条件
厂房面积不得小于15 m2。
5.6.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空压机;
b) 轮胎漏气试验设备;
c) 轮胎气压表;
d) 千斤顶;
e) 轮胎螺母拆卸机或专用拆卸工具;
f) 轮胎轮辋拆卸、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g) 轮胎修理设备;
h) 车轮动平衡机。
5.7 四轮定位检测
调整5.7.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5.7.2 设施条件
厂房面积不得小于40 m2。
5.7.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举升设备;
b)四轮定位仪;
c)空压机;
d)轮胎气压表。
5.8 汽车润滑和维护
5.8.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5.8.2 设施条件
厂房面积不得小于40 m2。
5.8.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不了解油路清洗设备;
b)废油收集设备;
c)齿轮油加注设备;
d)液压油加注设备;
e)更换制动液加注器;
f)脂类加注器;
g)提升设备或地沟;
h)空气压缩机。
5.9 喷油泵,喷油器维修
5.9.1 人员条件
柴油机高压油泵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5.9.2 设施条件
厂房面积不得小于30 m2。
5.9.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及试验设备;
b) 喷油泵、喷油器密封试验设备;
c)弹簧试验仪;
d) 千分尺;
e) 厚薄规。
5.9.4 附加设备
还需要配备电控喷油泵和喷油器的维护:
a) 电控喷油泵、喷油器检测台;
b) 电控喷油泵、喷油器专用拆装工具;
c) 电控柴油机故障诊断仪;
d) 超声波清洗器;
e) 专用工作台。
5.10 曲轴修磨
5.10.1 人员条件
经过专业培训的曲轴修磨人员至少有一人。
5.10.2 设施条件
厂房面积不得小于60 m2。
5.10.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曲轴磨床;
b) 曲轴校正设备;
c) 曲轴动平衡设备;
d) 平板;
e) V型块;
f) 百分表和磁力表座;
g) 外径千分尺;
h) 无损探伤设备;
i) 吊装设备。
5.11 气缸镗磨
5.11.1 人员条件
经过专业培训的气缸镗磨人员至少有一人。
5.11.2 设施条件
厂房面积不得小于60 m2。
5.11.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立式精镗床;
b) 立式恒磨机;
c) 压床;
d) 吊装起重设备;
e) 缸体水压试验设备;
f) 量缸表;
g) 外径千分尺;
h) 厚薄规;
i) 激光淬火设备(激光淬火必备);
j) 平板。
5.12 散热器维修
5.12.1 人员条件
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5.12.2 设施条件
厂房面积不得小于30 m2。
5.12.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管道清洗及疏通设备;
b) 气焊设备;
c) 钎焊设备;
d) 空压机;
e) 喷漆设备;
f) 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
5.13 空调维修
5.13.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空调维修人员。
5.13.2 设施条件
厂房面积不得小于40 m2。
5.13.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汽车空调制冷剂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b) 空调电器检测设备;
c) 空调专用检测设备;
d) 万用表;
e) 制冷剂识别设备;
f) 空调检漏设备;
g) 数字温度计;
h) 汽车故障计算机诊断仪。
5.14 汽车美容装饰
5.14.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和两名车身清洁人员。
5.14.2 设施条件
厂房面积不得小于40 m2。
5.14.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b) 吸尘设备;
c) 除尘、除垢设备;
d) 打蜡设备;
e) 抛光设备;
f) 贴膜专业工具。
5.15 汽车玻璃的安装和维修
5.15.1 人员条件
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5.15.2 设施条件
厂房面积不得小于30 m2。
5.15.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工作台;
b) 玻璃切割工具;
c) 注胶工具;
d)玻璃固定工具;
e)直尺、弯尺;
f) 玻璃拆装工具;
g) 吸尘器。
⑻ 办理三类汽车维修营业执照需要哪些证件?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
收费标准:在制定收费标准之前暂不收费。
收费依据:在制定收费标准之前暂不收费。
数 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应当对申请许可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当场受理,出具《机动车维修经营开业审批表》,送达《受理许可通知书》,由道路运输管理站作出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不属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范围的,应当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人所有需要更正的内容,并送达《材料更正通知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申报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停车场面积标准、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维修检测设备清单及计量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6)厂房平面图及外景照片;
(七)外包设备合同;
(八、相关制度复印件;
(九)根据申请条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受理部门: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站,办公地点设在道路运输管理站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办公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办公室: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站,办公地点设在道路运输管理站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办公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⑼ 维修管理制度
维护管理是设备管理的一部分,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如果您需要参考信息并向您推荐一个网站,请搜索设备人员论坛上的设备管理系统部分。有许多系统可供参考,包括维护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