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法规和管理制度明细表?骑手问答N车网
技术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3.答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回员管理规定 4.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方法 5.机动车维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6.汽车维修、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7.液化石油气汽车的维检测规范 8.汽车车身维修技术要求 9.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10.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出厂技术条件 11.公交车身维修技术条件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15.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管理制度:1.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2.汽车进出厂登记制度3.汽车进厂检验制度4.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5.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制度6.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证书管理制度7.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8.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9.10个设备管理和维护系统.人员培训制度11.配件材料管理制度1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3.环保制度14.承诺机动车维修服务
车辆维修管理要求
(1)车辆燃料按季定点加油结算。司机必须到公司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加油时,应注明加油日期、车号、汽油标签、加油数量、单价、总金额和姓名。非指定单位加油签字手续不全的,办公室不予审核,财务人员不予报销。
(2)车辆维修实行维修通知制度。维修通知包括维修项目、零部件和金额。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行政人员和司机将持单到指定维修站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结算时,未通知、手续不合格的,不予报销。
(3)零星维修、过桥、停车费由经办人签字,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报销。出差车辆出现故障急需维修时,应在维修前请示主管领导同意。
(4)车内装修由司机提出,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否则,将不予报销。
(5)洗车费:司机通常保持车辆清洁。如需洗车,可由司机口头提出,并报主管领导同意。
(6)财务部应及时统计汇总燃料、维修、过桥、停车、看车、司机住宿等车辆费用和里程,并每季度公布一次车辆费用(过桥费、停车费应注明时间和地点)。
公开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运发〔2015〕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环保厅(局)、商务厅(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高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2014﹞186号)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了《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意义
汽车维修行业是一个重要的民生服务业。建立和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披露制度,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的重要措施,是深化汽车维修行业改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促进汽车维修技术进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在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促进空气污染防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有利于我国汽车维修行业市场监督与国际一致。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高度重视维修技术信息披露,履行职责,共同管理,认真落实措施。
二、认真落实《办法》的规定
《办法》的实施是我国汽车市场的重要制度设计。各有关部门、企业和协会要认真落实《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办法》。
(认真组织开展《办法》宣贯工作。
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披露制度,落实《办法》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力广、社会关注度高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分工,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实施工作,确保《办法》的准确理解和有效实施。组织编制发布《办法》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披露目录》的宣传实施材料,对汽车、零部件等企业举办《办法》的宣传实施培训,使汽车企业(即汽车生产者)、零部件企业和广大汽车维修企业全面正确理解《办法》,确保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系统的有效实施。
(二是严格执行《办法》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措施。
各汽车企业要认真落实《办法》的规定,制定企业维修技术信息披露规范,明确责任部门,将相关信息披露嵌入企业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或委托)企业网络维修技术信息披露系统,及时有效披露企业车型维修技术信息。交通运输部应根据《办法》加强对汽车企业实施维修技术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国家认监委依法对未披露或有效披露维修技术信息的技术信息进行处罚。
(有效开展便民服务。
交通部应委托相关技术支持单位有效开展维修技术信息披露监督和服务,建立和完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披露监督和服务网络平台,提高市场监督服务的信息水平,为汽车、零部件、维修、保险等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权威、方便的信息服务;尽快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监督委员会建立汽车企业、车型目录等信息共享机制,减轻企业信息记录负担;建立交通部门与汽车企业及相关市场实体的沟通机制,及时广泛听取企业意见,不断完善市场监督服务。各相关行业协会应认真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桥梁作用,积极为会员企业服务,不断规范和完善维修技术信息披露。
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披露制度的时间要求
为积极稳妥地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披露制度,各类汽车车型的具体实施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1)汽车生产者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其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
(二是对新定型车型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汽车制造商获得了CCC认证乘用车和公交车应当自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从2017年1月1日起,取得CCC认证卡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
对老车型的规定。汽车生产者应在2017年1月1日前公开2008年7月1日后取得CCC2015年1月1日以后,认证并上市销售的乘用车和客车的维修技术信息将公布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卡车和半挂牵引车的维修技术信息。
(3)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单一车型累计销量未达到1000辆(不含)的乘用车,单一车型累计销量未达到200辆(不含)的公交车、卡车、半挂拖拉机,可向交通运输部申请不上网公开相关车型维修技术信息,但应以纸质文件、数据光盘等媒体形式公开,并以便于公众了解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
交通运输部(章))
环境保护部(章))
商务部(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章))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章))
2015年9月14日
(本文公开发布)
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相关企业、相关行业协会、法制司、人事教育司。
2015年9月25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
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的通知
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1.198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2.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3.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4.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5.1991年9月22日颁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6.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7.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于1994年2月22日颁布
8.2000年颁布交通违章处罚程序
9.2000年颁布了《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10.1988年颁布了《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1.1997年颁布了《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12.2001年5月12日,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颁布
13.2001年6月1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1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
15.1996年6月4日颁布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6.2002年颁布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估
17.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颁布
18.2003年5月13日颁布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2003年7月12日颁布《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证办法》
20.2003年2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
21.2004年1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2.2004年4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3.2004年4月30日颁布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24.2004年9月13日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5.2004年11月2日颁布了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26.2004年11月19日颁布交通行业内部审计规定
27.2004年11月22日颁布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规定
28.2004年11月22日颁布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29.2004年12月21日颁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30.2004年12月27日颁布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31.2004年1月10日颁布《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
32.2005年4月1日颁布《铁路超限超长超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33.2005年4月1日颁布《铁路机车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34.2005年4月1日颁布《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行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
35.2005年4月1日颁布《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
36.2005年4月1日颁布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37.2005年3月23日颁布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38.2005年4月13日颁布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39.2005年4月22日颁布了货运车辆和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工作规则
40.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于2005年5月9日颁布
41.2005年7月13日颁布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规定
4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于2005年7月12日颁布
43.2005年6月7日颁布2005年6月7日颁布
44.2005年6月24日颁布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45.2005年8月29日颁布的《国道文明样板路检验验收办法》
46.2005年9月26日颁布了《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47.2005年10月10日颁布了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
48.2005年10月10日颁布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
49.机动车喇叭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2
50.2005年10月10日颁布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
51.2005年10月10日,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颁布
52.2005年10月10日颁布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
53.汽车后视镜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于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4.2005年10月10日颁布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
55.汽车燃油箱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于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6.2005年10月10日颁布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
57.2005年10月10日颁布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
58.2005年10月10日颁布了摩托车后视镜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
59.2005年10月10日颁布了《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
60.2005年11月3日颁布了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61.2005年12月13日颁布全国治超检测站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62.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于2005年12月31日颁布
63.2005年12月29日颁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4.2006年1月4日颁布《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65.2006年2月6日颁布了汽车产品回收技术政策
66.2006年1月12日颁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67.2006年2月27日颁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68.2006年1月27日颁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
69.2006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颁布
70.《2006年3月21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71.《2006年6月8日颁布的《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72.2006年6月30日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73.2006年6月23日颁布《公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74.2006年7月6日颁布《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75.2006年8月17日颁布《三峡船闸建设期煤炭船舶通行证管理办法》
76.2006年8月29日,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系统(试行)颁布
77.2006年8月29日颁布《水运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78.2006年7月5日颁布了《旧运输船舶管理条例》
79.2006年11月23日颁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80.2006年11月24日颁布了废止33条交通规则的决定
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1.社会单位申请收费停车场相关手续说明
2.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事故案件的通知于1992年12月1日发布
3.2003年颁布了《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完成公路建设目标的通知》
4.2003年5月16日发布《关于联合打击公路无证客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5.2003年发布道路货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
6.1988年7月4日,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颁布
7.2003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发布
8.2003年11月7日发布《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9.2003年11月11日发布《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的通知》
10.2003年12月5日,交通部关于切实维护公路建设中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发布
11.2003年8月29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于2003年8月29日颁布
12.2004年2月9日发布《关于严格遵守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业务范围的通知》
13.2004年1月8日颁布了西部地区公路建设的主要技术政策
14.公安部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15.2004年4月30日颁布了全国车辆超载控制实施方案
16.2004年6月14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节能工作的通知》
17.2004年6月18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车辆超载治理的公告发布
18.2004年6月11日,交通部关于严格控制公路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发布
19.2004年6月8日颁布了全国车辆超载控制领导小组文件
20.2004年6月23日发布《关于规范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收费罚款的通知》
21.2004年7月1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22.2004年6月16日,交通部关于建立反水运输超载长效机制的通知发布
23.2004年7月5日,交通部关于采取措施确保交通畅通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发布
24.2004年10月27日发布《关于落实《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通知》
25.2004年12月9日发布关于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发展的通知
26.2004年12月15日,关于在高速公路主干道设立检查站的函发布
27.2004年12月28日发布了汽车进口配额自动进口许可证更换公告
28.2004年12月22日发布关于认真做好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29.2004年12月16日发布了实施电子舱单数据接收的通知
30.2004年12月27日,建设部关于实施统一城市出租车三证的通知发布
31.2005年1月5日发布《关于印发北京、上海、广州地铁安全管理经验的通知》
32.2005年1月18日发布《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公告
33.2005年1月10日发布机动车报废法律适用复函
34.2005年4月4日发布《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的通知》
35.2005年3月2日发布《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
36.2005年4月27日发布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检查通知
37.2005年5月26日颁布了《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意见》
38.2005年5月13日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禁止检察人员违规驾驶的四项规定》通知
39.2005年7月20日发布《关于加强雨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通知》
40.2005年7月13日发布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通知
41.2005年8月10日发布《关于加强治超站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
42.无证经营出租车是否适用<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5年10月12日,国务院令第370号号请示复函
43.2005年9月21日发布《关于发布道路运输企业等级22项交通行业标准和废除汽车客运班车客运服务质量的通知》
44.2005年10月24日发布《关于加快清理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进度的通知》
45.2005年8月23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指导意见》
46.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人培训通知于2005年10月8日发布
47.2005年9月28日发布《关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超限运输审批许可行为的通知》
48.2005年10月28日,《关于征求《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放测量仪器和计算机控制软件技术要求》四项环保标准意见的函》颁布
49.2005年9月10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出厂证信息上传管理的通知发布
50.2005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颁布
51.2005年9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通知发布
52.2005年9月7日,交通部关于建设交通行业职业资格管理网络的通知发布
53.2005年10月2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川江三峡库区货车滚装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54.2005年12月14日发布《关于规范转籍车辆公路养路费征收的通知》
55.交警道路执勤执法规范
56.2005年11月22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
57.2005年11月9日发布《关于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防治指导意见的通知》
58.2005年12月28日,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发布
59.2005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小排量汽车的通知发布
60.2006年2月20日发布《关于认真落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61.2006年3月16日,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发布
62.2006年1月4日颁布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63.《2006年4月3日颁布了《民航预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64.《2006年4月3日颁布《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65.2006年4月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保险监管的补充通知》
66.2006年3月22日发布《关于加强联运行业管理的通知》
67.2006年6月13日发布《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补充通知》
68.2006年6月16日发布《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
69.2006年4月11日发布《关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的通知》
70.2006年6月25日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
71.2006年5月23日颁布了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72.《2006年6月9日颁布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73.2006年5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三轮车、低速货车管理的通知发布
74.2006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关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加强车辆管理的通知发布
75.2006年5月11日发布《关于认真贯彻国家标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标志》的通知》
76.2006年10月1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的通知》
77.2008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管理通知于2006年11月10日发布
78.2006年11月10日发布《关于加强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
79.2006年11月10日颁布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经济政策的意见》
80.2006年11月24日颁布交通法规制定程序
81.2006年12月1日颁布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规定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于2006年12月4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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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备,加强车辆安全管理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驾驶员和车辆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和行车安全,维护系统安全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加强安全意识,确保思想认识到位
各单位要坚决克服麻痹松懈的思想,不断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加强自律,确保人身财产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时刻绷紧
二是完善车辆管理,确保制度保障到位
(1)严格执行车辆审批制度。办公室主任负责机关车辆的维护、保养和保险。办公室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车辆的日常协调、应急调度、维护、油管理、安全考核等具体工作。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归档车辆的维护、维护、使用和安全驾驶。工商车辆实行主任责任制。公务用车必须指定司机,做好备案登记工作。非指定司机不得驾驶本单位的车辆。
(2)坚决落实集中仓储制度。对法定节假日、公共节假日的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提前将钥匙交给办公室,停放在指定的停放场所。确有公务用车需求的,由各单位负责人在节假日前一天提出,填写申请表,报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除工作时间外,所有车辆均应定点停放,任何人不得擅自开车回家。办公室负责安排局内车辆入库,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3)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制度。办公室负责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全职驾驶员应履行一岗两责,不仅要确保领导使用汽车,还要服从办公室的统一管理、应急情况和重大活动的车辆调度。通过召开安全报告和事故分析会议、参观交通法规宣传展览、观看交通事故宣传视频等形式,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培养建立典型的安全驾驶无事故单位或个人,通过典型的示范和激励机制,引导干部守法自律,营造安全和谐的创业氛围。
三是加强纪律约束,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1)严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的,调离驾驶岗位,禁止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事故的,由司机承担全部损失,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取消当年考核资格,年终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严格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取消当年考核资格。
(2)严禁私用公共汽车。公交车接送学生、进出娱乐场所、酒店、酒店、借机办理私事等非公务车辆的,由我局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并对局党委进行书面深入检讨。对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单位应当在年终目标考核中扣分。
(3)严禁转借公交车。未经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安排协调,不得擅自转借公交车。转借给他人驾驶造成车辆损坏、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转借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4)严禁非专职司机驾驶。办公室负责驾驶员或车主的资格、驾驶经验和技术审查,以确保道路上的车辆有证书、安全和可靠。工商部门应安排1-作为专职司机,两名经验丰富、技术娴熟的工作人员负责车辆驾驶、维修、防火防盗、日常管理等工作,禁止其他人员未经安排随意驾驶车辆。一旦发现,他们将受到严肃处理。
(5)严禁公交车挪作他用。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各种车辆制度,合理统筹安排,节约资金,提高效率。禁止使用公交车进行车辆训练和磨合,避免不合理使用,延长车辆寿命,确保车辆安全。
(6)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有关人员应当做好救援、保护现场、协助处理等工作,并按照重大事项报告程序第一时间向市局报告。迟报、隐瞒、遗漏的,严格追究责任,认真处理有关责任人。